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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对压力,推出新房贷款政策

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这一《意见》涵盖了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与运营的全链条,旨在改进和优化房地产信贷体系,通过统筹全生命周期及各个细分领域的信贷产品,实现信贷总量适度、结构合理和贷款用途专款专用等目标。政策明确指出,银行不得发放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贷款,但在房地产开发阶段,银行可以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而在运营阶段可以提供经营性贷款;在销售阶段则可发放多种购房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及商业用房贷款等。对于新建住房,个人住房贷款需在销售备案后发放,若为预售房,则应该在项目竣工备案后才可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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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意见》建议,面对因收入来源中断而导致还款困难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银行应秉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借款人自主协商,通过延迟还款、贷款展期或延缓本息偿还等方式灵活调整还款计划。新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明确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界限。房地产企业在新房交付之前将只能自行申请开发贷款,而购房者必须在房屋销售备案或项目竣工后才能获得销售贷款,从而避免房地产企业依赖个人贷款以及在房屋未竣工期间个人与银行承担过多责任的情况。

该政策还将推动现房及准现房的销售,因为在房屋未具备交付条件时,银行将不会向购房者发放贷款,亦使开发商无法提前收取房款,减少了购房者和银行的贷款负担。同时,当房产价格并未如预期上涨时,愿意提前购买预售房的消费者数量也将减少。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意见》中强调清理现有的贷款,但仍未彻底解决已售房屋市场价值低于剩余贷款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的协商建议主要是为了保护银行利益,而未充分考虑到借款人因断供而放弃房产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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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有网友提到,某房屋购买价格为300万元,首付款为60万元,贷款240万元。十年后,该房屋市场价值降至150万元,但贷款余额仍需偿还200万元。这种情况在股市中可能会被强行平仓,而在房地产市场中,个人仍需无尽地承担贷款责任,即便住房出售或断供,仍需补足银行的损失。这项政策在房地产市场火爆时期的出台更为合适,此时可以优化各阶段责任关系,有效防范市场泡沫。而如今的措施,虽然有所延迟,却为未来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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